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  金錢保管 ( 91 年 03 月 27 日)
第13條
保管之有價證券,應於本息到期時兌取現金,予以保管,其有關手續,除 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外,並應開立收據交受刑人收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