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  金錢保管 ( 91 年 03 月 27 日)
第11條
依照本法第八十條規定,於受刑人保管金或儲存之勞作金內扣還賠償金額 時,除應通知該受刑人外,並由經辦人員視其性質分別登簿,以轉帳方式 將賠償金交主管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