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 ( 95 年 10 月 19 日)
第6條
累進處遇分下列四等,自第四等依次漸進:

一、第四等。 二、第三等。 三、第二等。 四、第一等。 感化教育受處分人,如品行善良,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,得逕編入 第三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