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 ( 95 年 10 月 19 日)
第4條
執行機關對於受處分人,應於執行開始時,就其個人關係、犯罪原因、動 機、性向、境遇、學歷、經歷、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執行之參考事項詳加 調查,作成調查表,其格式另定之。 (如附表一)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