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 ( 95 年 10 月 19 日)
第11條
獎賞之加分及懲罰之扣分按月計算。

獎賞之加分標準如下:

一、嘉獎:每次零點五分。 二、給予獎品或獎狀:每次零點五分。 三、增加接見:每次零點五分。 四、增發書信:每次零點五分。 五、其他獎賞:每次零點五分。

懲罰之扣分標準如下:

一、告誡或面責者,每次零點五分。 二、感化教育獨居或停止戶外活動者,每日零點五分。 三、停止接見者,每次零點五分。 四、停發書信者,每次零點五分。 五、勞動服務或每日增加工作時間二小時者,每日零點五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