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 ( 95 年 10 月 19 日)
第10條
受處分人之責任分數,以每月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,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等 。進等時成績分數有餘者,併入所進之等計算。

受處分人因受懲罰而扣分時,就其既得之成績分數予以扣減,如所在之等 無分可扣時,降等扣減之,無等可降且無分可扣時,於將來得分中扣除之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