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 禁戒處所、監護處所及強制治療 ( 84 年 11 月 15 日)
第11條
對於受禁戒監護及強制治療處分人,得指定區域於限制時間內,許其自由 散步。

第12條
第五條至第七條於本章準用之。

第13條
於公立醫院執行禁戒監護或強制治療處分時,應嚴予隔離。

第14條
對於受禁戒處分人及強制治療處分人收受之衣物,應嚴加檢查,必要時並 得予以化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