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 ( 85 年 06 月 12 日)
第1條
本規則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,但院長認為有妨害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 ,得禁止之。

第3條
請求接見者,應向接見處說明事由,經主管人員將其姓名、年齡、住址 職業及與在院學生之關係填入接見簿,送經訓導組長許可後方准接見。

第4條
請求接見者,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,得禁止其接見。

一、行狀詭異,可疑為品性不端者。

二、除親屬外,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在院學生者。

三、攜帶武器或違禁品者。

四、酗酒或有精神病者。

五、有其他妨害少年輔育院紀律之行為者。

第5條
接見應由主管人員陪同,必要時得將接見之談話要旨作成紀錄。

第6條
接見在會客室為之。

第7條
接見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,但有特別事由經院長許可者,不在 此限。

第8條
在院學生每週接見不得逾二次,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,但經院長許可者, 得增加或延長之。

第9條
在院學生有疾病或重大事故,其家屬請求接見得不受本規則第七條及第八 條之限制。

第10條
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