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 ( 85 年 06 月 12 日)
第3條
請求接見者,應向接見處說明事由,經主管人員將其姓名、年齡、住址 職業及與在院學生之關係填入接見簿,送經訓導組長許可後方准接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