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輔育院條例  編制及職掌 ( 99 年 05 月 26 日)
第5條
少年輔育院置院長一人,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聘任,綜理全院 事務。

第6條
少年輔育院院長,應就具有薦任或薦聘任用資格,並有左列資歷之一者遴 任之:

一、曾任少年法庭主任觀護人,成績優良者。

二、曾任少年感化教育機構主管人員,成績優良者。

三、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三年以上,或國民學校校長七年以上,成績卓 著者。

四、曾任司法、社會或教育行政人員五年以上,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 識與經驗者。

五、曾任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,對於少年之管訓,具有專門研究者 。

第7條
少年輔育院置秘書一人,薦任;輔助院長處理全院事務。

第8條
少年輔育院分設教務、訓導、保健、總務四組,每組置組長一人,薦任或 薦派;承院長之命,掌理各該組事務。

第9條
教務組掌理事項如左:

一、關於學生之註冊、編級及課程之編排事項。

二、關於教學實施及習藝計劃之擬訂事項。

三、關於學生課業成績及習藝成績之考核事項。

四、關於學生閱讀書刊之審核事項。

五、關於院內出版書刊之設計及編印事項。

六、關於習藝場所之管理及成品獎金之核算與分配事項。

七、關於其他教務事項。

第10條
訓導組掌理事項如左:

一、關於訓育實施計劃之擬訂事項。

二、關於學生生活之指導及管理事項。

三、關於學生思想行為之指導及考查事項。

四、關於學生之指紋及照相事項。

五、關於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,蒐集及研究與分析事項。

六、關於學生體育訓練事項。

七、關於學生課外康樂活動事項。

八、關於學生紀律及獎懲事項。

九、關於學生家庭訪問及社會聯繫事項。

十、關於戒護勤務分配及執行事項。

十一、關於學生出院升學、就業指導及通訊連繫事項。

第11條
保健組掌理事項如左:

一、關於全院衛生之計劃設施及考核事項。

二、關於學生之健康診查、疾病醫療及傳染病防治事項。

三、關於學生心理健康測驗、生理檢查及智力測驗事項。

四、關於學生個案資料之研判及心理狀態之分析與鑑定事項。

五、關於學生心理衛生之指導與矯治事項。

六、關於藥品之調劑、儲備及醫療、檢驗器材之購置與管理事項。

七、關於病房管理事項。

八、關於學生疾病及死亡之呈報與通知事項。

第12條
總務組掌理事項如左:

一、關於文件收發、撰擬及保管事項。

二、關於印信典守事項。

三、關於經費出納事項。

四、關於房屋建築及修繕事項。

五、關於物品採購、分配及保管事項。

六、關於習藝器械、材料之購置及保管事項。

七、關於學生入院、出院之登記事項。

八、關於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事項。

九、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。

第13條
少年輔育院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,置導師及訓導員各四人,聘任;學 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,每編組一班,增設導師及訓導員各一人。但最多 均不得超過十六人。

每班學生以三十人為原則;女生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足三十人者,亦得另 編一班。

第14條
少年輔育院置技師四人至八人,薦派或聘任;技術員二人至八人,委任或 委派;調查員四人至八人,心理測驗員及智力測驗員各一人或二人,均薦 派或聘任;醫師二人至五人,聘任,其中一人兼任保健組組長;藥師一人 ,聘任;護士二人至五人,委任或委派;組員六人至十二人,委任或委派 ,分配各組辦事。

第15條
少年輔育院秘書、教務組組長、訓導組組長、導師、訓導員及調查員,應 就有左列資歷之一,並具有各該職務任用資格者遴任之:

一、曾任少年法庭觀護人,成績優良者。

二、曾任少年輔育院導師兼教員或社會工作人員,成績優良者。

三、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教員或曾任小學教員五年以上,具有訓導工作經驗 者。

四、曾任司法行政或社會行政人員,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 。

第16條
少年輔育院得用雇員十六人至三十六人,分別擔任戒護、紀錄或繕寫等工 作。

第17條
少年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,聘請兼任教師授課。

第18條
少年輔育院設主計室,置主任一人,薦任;主計佐理員二人至四人,委任 ;依法辦理主計事務。

第19條
少年輔育院設人事室,置主任一人,薦任;人事佐理員一人至三人,委任 ;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。

第20條
少年輔育院設院務委員會,由院長、秘書、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,以 院長為主席。

關於學生之管理,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院內行政之重 要事項,應經院務委員會之決議。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,得先由院長行 之,提報院務委員會。

第21條
少年輔育院為指導習藝、保健、心理衛生及就學、就業之實施,得設立左 列各種委員會:

一、習藝指導委員會。

二、保健指導委員會。

三、心理衛生指導委員會。

四、就學就業指導委員會。

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,由院長延聘社會熱心人士或專家擔任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