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 總則 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4條
少年觀護所之組織及被收容少年之處理,依本通則之規定。

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收容之刑事被告,與依同法第二十六條收容 之少年,應予分界。

女性少年與男性少年,應分別收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