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 處遇及賞罰 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36條
被收容之少年有違背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,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罰 :

一、告誡。

二、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,每日以二小時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