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
處遇及賞罰
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34條
被收容之少年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,應予獎賞:
一、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,成績優良者。
二、行為善良,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