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 處遇及賞罰 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34條
被收容之少年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,應予獎賞:

一、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,成績優良者。

二、行為善良,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