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 處遇及賞罰 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33條
被收容之少年罹患疾病,認為在所內不能適當之醫治者,得斟酌情形,報 請該管法官或檢察官許可,保外醫治或移送病院。觀護所所長認為有緊急 情形時,得先為前項處分,再行報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