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
處遇及賞罰
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31條
少年觀護所得令被收容之少年,學習適當技藝,每日以二小時至四小時為 限。
前項習藝所需之工具材料費用,由觀護所供給之,其習藝成品之盈餘,得 充獎勵習藝少年之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