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 總則 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3條
少年觀護所以協助調查依法收容少年之品性、經歷、身心狀況、教育程度 、家庭情形、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之事項,供處理時之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