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 處遇及賞罰 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28條
被收容之少年得接見親友、發受書信。但少年觀護所所長認為有礙於案情 之調查與被收容少年之利益者,得不許其接見。

被收容少年之書信,觀護所所長認為必要時,得檢閱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