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 處遇及賞罰 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25條
被收容少年之飲食,由所供應,並注意其營養。衣被及日常必需品自備, 其無力負擔或自備者,由所供應。

前項經諭知保護處分,並受裁定負擔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,已先由所供應 飲食、衣被或日常必需品者,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