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 入所及出所 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20條
少年觀護所於少年入所時,應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查驗身分證及法官或檢察官簽署之文件。

二、製作調查表及身分單,並捺印指紋及照相。

三、檢查身體、衣物。女性少年之檢查由女管理員為之。

四、指定所房並編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