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 組織 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19條
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、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,其所 適用之職系,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,就有關職系選用之。

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