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 組織 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18條
少年觀護所設政風室,置主任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,依 法辦理政風事項;事務較簡者,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 辦理;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