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
組織
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17條
少年觀護所設統計室,置統計主任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,依法辦理統計事項;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