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 組織 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15條
少年觀護所設人事室,置主任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,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;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