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 組織 ( 96 年 07 月 11 日)
第11條
少年觀護所置所長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,承監督長 官之命,綜理全所事務,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;置副所長一人,職務列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,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