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 ( 84 年 02 月 08 日)
第6條
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,與其同住之眷屬,如有行 為不檢,或不遵守前條規定情事,典獄長得隨時撤銷其同住之許可,並提 報監務委員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