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 ( 84 年 02 月 08 日)
第3條
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,與眷屬同住,以每月一次 、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。但有特殊事由者,每次得准延長一日至三日。

前項期間之延長,應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