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 ( 105 年 11 月 08 日)
第6條
受刑人申請返家探視須附家屬同意書,獲准返家探視後應持返家探視證明 書向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報到。

前項返家探視之活動範圍,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,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 或縣(市)境內為限。

受刑人返家探視前,外役監應辦理講習,發給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及家屬 聯絡簿供其持用,並發函返家當地警察機關,請其協助查訪。

前項家屬聯絡簿應由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及到、離家時間 。

外役監應按在途期間規定返家探視受刑人到家及離家時回報時間,並抽查 其在家活動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