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 ( 105 年 11 月 08 日)
第5條
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,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。但例假日或紀念日有 連續三日以上時,得延長二十四小時。

前項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。外役監應依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訂定在途期間 ,並告知受刑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