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 ( 105 年 11 月 08 日)
第4條
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返家探視之次數如下:

一、刑期未滿三年,每月一次。

二、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,每二個月一次。但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 ,得每月一次。

三、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第三級,每三個月一次。但累進處 遇進至第二級,得每二個月一次;其進至第一級,得每月一次。

四、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第二級,每三個月一次。但累進處遇進至 第一級,得每二個月一次。

五、無期徒刑,每三個月一次。

六十五歲以上之受刑人,得每月申請返家探視一次,不受前項第二款至第 四款規定之限制。

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申請返家探視,同一事由以一次為原則。

前三項返家探視由外役監指定期日並發給返家探視證明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