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 ( 105 年 11 月 08 日)
第2條
外役監受刑人有配偶、親屬或家屬而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,得依申請准於 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:

一、移入外役監執行期間,作業成績連續二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 十以上。

二、申請返家探視前二個月均無違規紀錄且教化、操行成績均無減分紀錄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