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  ( 106 年 03 月 13 日)
第4條
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,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:

一、刑期在一年以下,執行已逾一個月;或刑期逾一年執行已逾六分之一 。

二、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。

三、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。

受刑人從事自主監外作業,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:

一、符合前項各款規定。

二、於本監執行已逾三個月。

三、殘餘刑期未逾一年或一年內可達陳報假釋條件。

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具有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條件,得遴選其從 事戒護監外作業;具有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二款之條件,得 遴選其從事自主監外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