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條
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,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:
一、刑期在一年以下,執行已逾一個月;或刑期逾一年執行已逾六分之一
。
二、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。
三、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。
受刑人從事自主監外作業,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:
一、符合前項各款規定。
二、於本監執行已逾三個月。
三、殘餘刑期未逾一年或一年內可達陳報假釋條件。
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具有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條件,得遴選其從
事戒護監外作業;具有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二款之條件,得
遴選其從事自主監外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