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  ( 106 年 03 月 13 日)
第22條
監外作業受刑人工作勤奮、行狀善良者,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五條之規 定予以獎賞。其合於假釋規定者,應從優從速辦理假釋。

監外作業之受刑人,於監外作業屆滿一個月,有應予特別獎賞者,得報請 監督機關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,每一個月以一次為限;亦得經監 獄核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,每一個月一次,每次不逾七 日為原則。

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、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關於返家探視及 與眷屬同住之規定,與前項規定不相牴觸者,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