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  ( 106 年 03 月 13 日)
第16條
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近地區作業者,得視作業情形回本監或於監外用 餐。

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作業,有監外住宿需求者,監獄得指定其 住宿處所,並報監督機關核准。

前項住宿處所以法務部所屬機關設置者為限。

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,應自理其出外期間交通及飲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