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  ( 106 年 03 月 13 日)
第10條
監獄對於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,應指定其每日在外時段,必要時得令 受刑人向指定處所報到。

前項指定時段,自當日上午六時至下午九時,由監獄斟酌實際需要規定之 。但經監獄、雇用單位及受刑人同意,不在此限。

受刑人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,事實上無法於指定時段回監者, 受刑人應於原指定時段內,向監獄報告;如事實上無法於指定時段內報告 時,應即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告,並於該事實消滅後,二十四小時內向監獄 報告。

監獄接獲前項報告後,應再指定受刑人回監時間,並報監督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