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役監條例  ( 103 年 06 月 18 日)
第14條
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,除到監之當月,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,自到監之翌月起,每執行一個月, 依下列各款之規定,縮短其刑期:

一、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,每月縮短刑期四日。

二、第三級受刑人,每月縮短刑期八日。

三、第二級受刑人,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。

四、第一級受刑人,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。

前項縮短之刑期,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,告知本人,並報請法務部矯 正署備查。

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,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 日期,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