執行死刑規則  ( 91 年 12 月 31 日)
第5條
執行槍斃或藥劑注射刑逾二十分鐘後,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師或醫師立 即覆驗。對捐贈器官之受刑人,執行槍斃,經判定死亡執行完畢,始移至 摘取器官醫院摘取器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