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 ( 88 年 08 月 11 日)
第7條
勞作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擇一計算:

一、按實際完成工作數量計算。

二、按實際工作日數計算。

勞作金之計算步驟如下:

一、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勞作金總額。

二、再按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計算總完成工作件數或實際工作日數。

三、以總件 (日) 數除勞作金總額,計算每件 (日) 應得之勞作金。

四、以每一受處分人已完成之件 (日) 數乘每件 (日) 應得勞作金額,即 為其勞作金。

勞作金給付清冊應提請強制工作處所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,於適當地點 公布周知,勞作金並應存入受處分人個別保管專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