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 ( 88 年 08 月 11 日)
第6條
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,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。

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處分人飲食費用;百分之五充受處分人 獎勵費用;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;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 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處分人生活設施之用,其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,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。

第一項所稱作業收入係指銷貨、勞務、租金及其他作業收入;作業支出指 銷貨、勞務成本項下之材料及製造費用,暨出租資產成本,其他作業成本 ,行銷、業務、管理及總務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