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 ( 88 年 08 月 11 日)
第4條
停止作業日如下:

一、國定例假日。

二、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,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。

三、其他認為必要時。

就炊事、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,除前項第二款外,不停止作業。

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,得免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