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 ( 70 年 03 月 04 日)
第6條
受刑人入監後,接收組應即指定人員就受刑人之個性、能力、身心狀況 教育程度、入監前職業、家庭環境、社會背景、宗教信仰、娛樂志趣、犯 罪經過及原因,分別進行初步調查,於接收受刑人後十五日內提出詳細調 查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