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 ( 70 年 03 月 04 日)
第14條
監獄調查分類科應設置專卡,隨時登記調查分類完畢之受刑人悛悔進步情 形,並於受刑人入監後六個月內,將初步調查分類各項資料,會同管教區 教誨師予以複查訂正,以供變更受刑人處遇之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