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 ( 70 年 03 月 04 日)
第12條
監獄設置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,由典獄長、副典獄長、秘書、各科科長 、女監主任、資深之教誨師、作業導師各一人,並遴聘有關專家組織之, 以典獄長為主任委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