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 ( 70 年 03 月 04 日)
第11條
監獄接收組對於受刑人實施初步調查分類完畢後,應即將各項資料分立專 卷,製作受刑人分類卡片,並將初步調查分類之結果及擬議之處遇計畫, 向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提出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