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送人犯辦法  ( 61 年 04 月 15 日)
第6條
解送人犯,出發前應注意左列事項:

一、準備解送人犯必需之戒具,並檢查途中有無毀損之可能。

二、檢查人犯身上有無匿藏兇器、藥物或其他足以破壞戒具之物件。

三、令人犯先行如廁,以減少其途中藉口脫逃之機會。

四、解送員警必要時,得攜帶警械。

五、清點公文及資料與贓證附件,以免錯漏。

六、需購車船票者,應先備妥,並提早起程,以免臨時慌亂,致生意外。

七、人犯攜帶金錢或貴重物品,應冊交解送人員保管,到達目的地後,點 交接收機關。

八、其他應行注意之事項由主管人員詳細告知執行解送員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