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送人犯辦法  ( 61 年 04 月 15 日)
第17條
押解人犯之員警,如因違反本辦法之規定,致人犯脫逃、死亡或發生其他 重大事故,或向人犯或其家屬需索財物,或侮辱或虐待人犯等情事者,應 視其情節重輕,分別予以刑事或行政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