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送人犯辦法
( 61 年 04 月 15 日)
第14條
直接解送之費用,由起解機關負擔。
遞解費用,由遞解之縣市政府負擔。
前二項所需之費用,由各機關編列「解送人犯」年度預算,其支報手續仍 按規定手續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