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送人犯辦法  ( 61 年 04 月 15 日)
第13條
解送人犯,如在中途發生障礙,仍應設法繞道解送,無法繞道時,直解者 ,應送由經過地之縣市政官驗收,遞解者,應由中途驗收轉解之縣市政府 停解,並斟酌情形,商准起解機關或接收機關依法處理。

前項規定,如認為確有困難,或有不能處理之情形,仍應俟可解時,繼續 轉解驗收遞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