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送人犯辦法  ( 61 年 04 月 15 日)
第11條
解送人犯之員警,於解送途中應注意左列事項:

一、執行解送,應顧及人犯之名譽及安全,使用戒具,應儘量避免暴露, 但須注意應有適當之防備,以防人犯有加害之行為。

二、解送途中,應避免人犯見客、購物、飲酒、及徇人犯要求任意隨同他 適。

三、人犯要求如廁時,應嚴防藉機脫逃,若有二人以上同時要求如廁者, 應著其分批前往。

四、解送人犯應全神貫注,凡經過車站、船埠、橋樑或其他人群擁擠之處 所時,應特別提高警覺,切實控制人犯之行動,非因交通運送途中不 得逗留。縱抵解送處所,在未交接清楚前,不得懈怠。

五、解送人犯未到達應解送處所前,需在中途夜宿時,應向就近監所或警 察機關申請寄押,並請求協助戒護,被請求機關不得拒絕。

六、解送人犯乘坐車船時,勿令人犯靠近門窗,行經出入口處所時,應特 別注意防範。

七、同時解送二人以上人犯時,應視案情予以隔離防止勾串。

八、人犯特殊言行,隨時密予紀錄提供辦案人員參考。

九、解送人犯不得接受人犯或其親友之招待或餽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