羈押法施行細則  給養 ( 94 年 09 月 23 日)
第57條
被告主副食之營養,應足敷其保健需要,品質須合衛生標準,適時調製, 按時進餐,並備足供被告飲用及使用之水。

第58條
看守所得因被告國籍或宗教信仰之不同,將應領之主副食換發適當之食物 。

疾患被告及被告子女之飲食,得依需要另訂標準,並換發適當之食物。

第59條
由所供用之被告依被鞋襪,應用國產物品;並合於季節及保健之需要。其 衣服顏色、式樣,由監督機關統一訂定之。

被告衣被,應適時洗濯曝晒。

第60條
被告自備飲食、衣被,以及私有書籍、用具等,應經檢查。

第61條
被告自備衣類、臥具,看守所應設簿登記,出所時憑簿查對後,准其攜帶 出所。

看守所供給之衣類、臥具及日用必需品,應設簿登記,並注意其使用。

第62條
少年被告之主副食標準及處遇,應比照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