羈押法施行細則  生活輔導 ( 94 年 09 月 23 日)
第37條
生活輔導由戒護課指派適當之課員兼辦,容額在五百名以上之看守所,得 指派專人辦理。

第38條
生活輔導應以品德輔導、智能輔導為主要內容。

第39條
辦理生活輔導,應分別設置輔導資料袋。上訴第二審法院被告在押者,應 於被告出所一週內,將資料袋移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參考。

第40條
容額在五百名以上之看守所,得設輔導區,成立輔導小組,分區推行輔導 業務。

第41條
品德輔導,以個別談話,分區集體講話及宗教宣導等方式行之。

第42條
宗教宣導時,輔導人員或戒護人員,應在場維持秩序,並注意宣導及散發 書刊之內容是否正確,如有不當或違反規定,應即糾正並報告看守所長官 。

第43條
智能輔導採自修方式,不分班級,由承辦生活輔導業務之課員,及各工場 、舍房主管辦理。

第44條
少年被告得設班予以集體輔導,受輔導人每三個月提出心得報告一次。成 績優良者,得給予獎品或獎狀,對於文盲被告,應加強識字教育。

第45條
看守所應設置播音設備,並得設置廣播中心,播放音樂歌曲,及富有教育 意義之小說、故事或廣播劇,以收潛移默化之效。播放工作應指派專人辦 理。

第46條
看守所應設圖書室,並將書目放置於各工場、舍房,供被告自由閱覽。借 閱圖書,應辦理借書手續,妥為管理。

第47條
看守所應勘酌實際需要,制定被告作息時間表,切實實施。